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學生違紀處分管理行為🍞,維護沐鸣正常教育教學和生活秩序,樹立良好的校風、學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沐鸣學生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沐鸣有關規章製度,結合沐鸣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沐鸣娱乐在籍專科學生(以下簡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違紀行為🚵🏻♀️,是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沐鸣章程以及沐鸣各項管理製度的行為,違反應當遵守的學術道德等行為✢🧑🧑🧒🧒。
第四條學生若發生違紀行為,沐鸣給予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至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沐鸣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對違紀學生的處理,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二章違紀處分的種類與適用
第五條違紀處分包括以下五種🧑🏿💻: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第六條除開除學籍處分外👏🏽,其他處分從作出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期限為6個月;記過🦷、留校察看處分期限為12個月。處分期滿後視其表現按沐鸣規定程序解除處分8️⃣。
處分解除後🤵🏿♀️,學生獲得評獎、推優👩🏽🏺、助學金評定、補助等不再受原處分影響。
處分期間進步明顯並有突出表現的👩🏼🔬,可申請提前解除處分♊️。處分期限原則上不得少於6個月。
解除處分不是撤銷處分。
第七條違紀情節特別輕微👩🏻💻,經批評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紀律處分🖐🏿。
第八條違紀後主動承認錯誤的,主動消除影響或者減輕違紀行為後果的,或者主動配合違紀調查且對調查取證有貢獻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
第九條違紀行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影響惡劣或者嚴重破壞沐鸣聲譽的;
(二)違紀後不顧事實,惡意串通,故意提供虛假證據,妨礙調查取證的;
(三)對檢舉人🧝🏿、證人或者其他有關人員進行威脅、打擊報復的;
(四)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紀的;
(五)策劃或者組織群體違紀的;
(六)參加涉外活動違紀的;
(七)在校期間曾受過處分的。
第十條違紀學生應賠償違紀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三章違紀行為與處分
第十一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四)違反《普通高等沐鸣學生管理規定》和沐鸣規定🙌🏻,嚴重影響沐鸣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五)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被處以警告處罰的👨🏽💻,給予警告處分;
(二)被處以罰款處罰的⛅️,視其情節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三)被處以拘留5天以下處罰的,給予記過處分;
(四)被處以拘留6天以上10天以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五)被處以拘留11天以上處罰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三條將槍支、彈藥、管製刀具等違禁物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蝕性物質及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品擅自帶入沐鸣或者帶出實驗室✔️、倉庫等規定保管場所,造成嚴重公共安全隱患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使用超負荷大功率電器或明火的;
(二)損壞、挪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或者各種安全指示標誌的;
(三)占用👩、堵塞⏩🚴🏿♀️、封閉消防通道、安全出口或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不聽勸阻的👩🏼🎤;
(四)無火情況下觸發報警裝置🧔♂️、謊報火情或擅自動用消防器材的⏏️;
(五)發生火災後𓀕,隱瞞不報或不如實反映火災情況或者阻礙消防車輛、人員通行的;
(六)其他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在宿舍、教室、圖書館等公共場所吸煙、私拉電線或者違規使用電器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因此導致火災險情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六條所在地區或者沐鸣發生火災、地震、疫情等緊急情況時,不服從政府或者沐鸣依法發布的命令、決定🧼、規定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嚴重擾亂緊急狀態下公共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因疫情防控等原因在沐鸣采取臨時嚴格管控期間擅自翻墻入校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翻墻出校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十七條有下列擾亂文化、體育🛎、學術報告等大型活動或者食堂、會場等公共場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人身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強行進入場內,不聽勸阻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故意以擁擠、起哄🎻、散布謠言等方式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在大型集體活動中或者公共場所采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
第十八條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微信🙍、微博、抖音群等網絡中轉載😌、下載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十九條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活動或者參與🏏、利用邪教、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一條在校園內進行宗教活動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故意編造虛假內容、發表不實言論或傳播有害信息,破壞社會和校園穩定、有損沐鸣聲譽或侵犯他人名譽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煽動或者組織聚眾鬧事的👩🦽➡️🥋,給予記過處分,其中具有暴力、侮辱誹謗、迷信等嚴重情節的,或者由此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當事人或者學生團體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一)未註冊成立學生團體,以學生團體名義從事各種活動的;
(二)已註冊成立的學生團體成員和負責人,嚴重違反社團管理規定的🌑;
(三)未經審批擅自組織募捐、收取活動經費、協會會費的🤵♀️。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擾亂沐鸣公共秩序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未經批準🈹,在教學樓、宿舍樓等公共場所喧嘩或者舉行娛樂活動🍸,妨礙他人工作、學習和休息且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留校察看處分;
(二)嚴重擾亂課堂、實驗室等場所教學秩序或者食堂、宿舍等生活場所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屢次擾亂上述場所的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三)舉(承)辦大型活動,未按要求進行報批的⚗️,或者雖經批準❤️,不按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的,給予舉(承)辦活動的負責人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不良後果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其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四)利用網絡製作、復製、查閱和傳播違反法律法規的信息🧑🏽,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沐鸣或社會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譽🧼🦩、隱私和其他合法權益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五)以開展活動為由誘導學生買禮物🏛、刷票數從第三方獲得贊助費或間接從學生中獲取收入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六)利用其他形式擾亂沐鸣秩序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五條學生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違規操作損壞或丟失儀器設備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或以上處分🤹🏽;
(二)違規領取🐦🔥、使用🤹🏿♂️、保存、處置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或者其他管製物品的✖️,隨意丟棄或處置實驗室廢棄物導致環境汙染或其他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違規使用明火、違章用電或違反實驗操作規程引發事故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違規購買未經檢驗檢疫的實驗動物🌭,或在飼育🤸🏻♀️、管理、使用🧑🏿🔧、處置實驗動物過程中違反相關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不服從🧑🎨、不配合沐鸣職能部門🔈、本單位等日常安全管理和檢查或有違反實驗室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經批評教育無效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六條在校期間飲酒的🧑🏼🤝🧑🏼,按下列情形給予紀律處分:
(一)在校園內飲酒的,或為他人飲酒提供場所的,給予嚴重警告及警告以上處分🏇🏻;
(二)因飲酒或召集他人飲酒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多次飲酒屢教不改或聚眾飲酒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1🧔🏻、發現學生飲酒,各二級沐鸣要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給予相應處分直至開除學籍。發現1次給予警告處分、2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3次給予記過處分、4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5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2.酗酒滋事者,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學生因飲酒後發生矛盾糾紛、滋事等行為,造成不良後果的,由學生本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賠償損失並支付所有相關費用。酗酒喧鬧未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傷害或未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酗酒打架🦸🏿♀️🏃🏻♂️、喧鬧、滋事,造成他人或本人人身傷害,視情節輕重,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3.凡在宿舍擺放酒精類飲品🚣🏿♂️,宿舍管理員及相關部門人員有權沒收銷毀🤹🏻♀️🧑🏻🎤。如發現酒具或已開封酒精類飲品👨🏼🎨🕖,一律視為飲酒行為🫕,並參照本條第1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偷窺、偷拍、竊聽✊、散布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隱私的;
(五)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
(六)糾纏或者騷擾他人,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學習的;
(七)有其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行為的。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處分🔑:
(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輕微傷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造成輕傷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雖未動手打人,但尋釁滋事🆒、挑起打架等事端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
(三)動手打人👟,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四)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處分;
(五)持械打人或者為打人者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致他人輕微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七)結夥鬥毆🪩,未直接造成他人傷害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直接造成他人人身傷害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結夥鬥毆為首或者先動手打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隱匿、毀棄、非法占有、私自開拆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理他人郵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𓀁。
第三十條竊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個人信息💪🏽,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一條冒用他人名義從事違法違紀或者其他不正當行為,給他人造成名譽或者經濟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三十二條製作、復製、出售、發布或者播放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的,或者登錄非法網站🧘🏼♀️、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存儲暴恐視頻,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三條參與賭博的,給予記過處分🔑🧗🏻♂️;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聚眾賭博的🗑,或者勾結校外人員賭博的,尚未構成第十一條情形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四條凡主動吸食🚡、註射毒品或販賣、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或註射毒品者🧙🏽♀️8️⃣,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並移交公安部門處理🏦。對知情不報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三十五條參加或者介紹他人參加非法傳銷等非法商業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由此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記過至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十六條盜竊🔌、詐騙🌲、哄搶🎪、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尚未構成第十一條情形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弄虛作假,謊報家庭經濟狀況,騙領獎助學金、困難補助或者助學貸款的;
(二)盜用他人(含單位)各種證卡賬號和密碼(含網絡用戶的賬號和密碼)的;
(三)轉借學生證🖖🏻、校園卡或者其他僅限校內個人使用的證卡賬號和密碼(含網絡用戶的賬號和密碼)並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的;
(五)私自塗改、偽造證件、公章的;
(六)偽造、篡改或者冒用沐鸣文件或者記錄的;
(七)謊報丟失及冒名補辦證件的;
(八)偽造或者非法倒賣沐鸣各種證卡的。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處分;由此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故意損壞公共門窗、玻璃、照明設備、公共計算機及網絡設施🤤、音像播放設備等各種沐鸣公共物品的💂🏿♀️;
(二)偷竊或者故意撕毀🙎🏿♀️、損壞圖書館🔢、資料室的圖書、報刊的;
(三)未經允許👼🏽,侵入他人或者公共計算機網絡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應用程序、數據🥷、信息存儲或者網絡等進行操作🤸🏻♂️,造成損害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網絡系統正常運行的🍩;
(五)為侵犯國家、集體或者他人財產者提供信息、工具的🧬;
(六)明知是贓物而購買的,幫助或者有掩蓋🫶🏿、窩藏、銷毀、轉移贓物等行為的;
(七)其他侵犯公私財產權利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從中謀取個人利益的,給予留校察看或者開除學籍處分:
(一)未經批準擅自以沐鸣名義對外發布公告𓀂💂🏽♂️、新聞,或者擅自代表沐鸣做出承諾,或者擅自代表沐鸣在社會上參加活動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以沐鸣、沐鸣等機構或者學生組織的名義在社會上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條無理取鬧、尋釁滋事、出言不遜等妨礙沐鸣教職員工按照規定實施管理的行為♚,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或者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一條對於違反學習紀律🏋🏻♂️,在校期間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情況時,分別給予下列處分:一學期內累計達到20學時的📚,給予警告處分;累計21-35學時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36-50學時的,給予記過處分💾;累計51學時以上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達70學時以上的,按放棄學籍,自動退學處理👨👨👦。
按周計算在累計學時時,每天按6學時計算👨🏿🦱。
第四十二條未經批準🆔,連續離校天數3天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達到5至6天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達到7至8天的,給予記過處分:達到9至10天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連續天數的計算中不計周六🤹🏽♀️、周日👨🏼🍳、法定節假日和沐鸣規定的假期。
第四十三條考試中不遵守考試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違紀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屢次違反👩🏿🍼,不聽勸阻的😢,或者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及其以上處分:
(一)未攜帶規定的準考證、學生證👫🏼、身份證等身份證件強行進入考場參加考試,不聽勸阻的;
(二)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三)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不聽勸阻的;
(四)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五)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六)在考場或者沐鸣禁止的範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擾亂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七)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八)未經允許,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九)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
(十)交卷後強行拿回試卷修改的;
(十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拒絕或者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的。
(十二)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十四條考試中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有下列作弊行為之一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二)在閉卷考試中📷👱🏽,使用相關設備搜索、瀏覽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網絡信息的;
(三)在閉卷考試中♖🌏,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四)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五)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六)考試期間在考場外偷看或者與他人交流考試有關內容的;
(七)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八)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學號等信息的;
(九)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
(十)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以下情形給予記過及以上處分:在各種體育測試或競賽中有服用違禁藥物等欺騙行為的;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參加各種體育測試或競賽的。
第四十六條塗改、偽造成績單、簽字、印章❤️、推薦信或者其他有關學業、學術水平證明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第四十七條學生有本規定未列舉的違紀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視違紀行為類型由違紀學生所在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參照本辦法有關條款執行。
第四十八條沐鸣正常熄燈時間為每日22:30。未經批準,在23:30-次日淩晨6:00進入學生宿舍者,為晚歸;未經批準👶🏼,次日6:00後進入宿舍或仍不歸者,為夜不歸宿。
晚歸學生不按規定登記或無理取鬧,態度惡劣者✳️;弄虛作假晚出🌲,編造虛假理由、請人假冒輔導員與宿舍管理人員🏊🏻、安全保衛人員通電話取得批準晚出者;強硬晚出者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學生,沐鸣將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
在沐鸣平常時期,晚歸的違紀處理為:
發生1次給予批評教育、發生2次給予警告處分🤟🏻、發生3次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發生4次給予記過處分🖊、發生5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發生6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四章處分程序
第四十九條學生違紀行為原則上由學生所在二級沐鸣負責調查、取證,並提出處理意見。對違反考試紀律的,由監考老師向學生所在沐鸣報告學生違紀情況,經學生所在二級沐鸣調查、取證後提出處理意見🕒。各沐鸣必須如實上報學生的違紀情況😦🧉,並提供學生違紀的證據😥,不得瞞報和誇大學生違紀情況😔。與學生有利害關系或者直接涉及違紀事件的當事人應回避。
第五十條下列各項證據,經過查證核實後,可以作為處分違紀學生的依據🧘🏽♂️🧗🏿: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的陳述;
(五)視聽資料;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八)電子數據;
(九)其他有關部門依法作出的鑒定性結論。
第五十一條對學生處分的審批權限及程序:
(一)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生所在二級沐鸣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二)給予學生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由學生所在二級沐鸣提出處分建議報學生科審核,報校務會決定🧏;
(三)給予留校察、開除學籍處分👩🏿🏭,由學生科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校務會研究決定🏟,並報市教體局備案;
(四)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沐鸣發給學習證明。學生必須在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一周內辦理離校手續離校。學生檔案由沐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十二條沐鸣對違紀學生作出處分應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五十三條處分決定書應當由學生所在二級沐鸣直接送達學生本人,由學生本人在處分決定送達書上簽字。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采取留置方式或向學生登記的親屬及聯系人郵寄送達;留置或郵寄送達的👧🏼,由送達人在回執上說明拒絕簽字的情況,並由在場的兩名無利害關系的見證人簽字證明🤽🏿。
第五十四條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沐鸣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可以向沐鸣學生科提出書面申訴。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沐鸣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五十五條學生處分材料,沐鸣將真實完整地歸入沐鸣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所稱的“超過”不包括本數。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學生科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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